車輛交通違法面臨罰款和扣分怎么辦?在長沙有一群“中介”,號稱有“門路”可以幫忙處理。尤其是駕駛證扣的分,交一筆錢就能輕松抹去。
近日,長沙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道出了中介們口中的“門路”:在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處罰教育科處罰中心工作的肖某,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收100至2250元,七年受賄4246萬余元。
在長沙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肖某被指控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
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肖某(右)、鐘某正在受審。視頻截圖
交警違法幫助違法車輛消分、免罰款,一次收受100元至2250元不等的好處費,連續(xù)7年受賄4000余萬元。近日,此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肖某在長沙市交警支隊處罰教育科工作。其間,肖某和開汽車美容店的鐘某聊天吃飯后,便做起了幫人免罰款、消分的“生意”,先后471次接受鐘某所送財物共計3200萬余元。
起訴書指控,七年間,肖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后1055次非法接受9名交通違法記錄代辦業(yè)務中介人員所送財物。
替人免罰款免扣分七年收了4000余萬元
起訴書指控,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肖某在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處罰教育科處罰中心擔任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交通違法處理系統(tǒng)操作員期間,運用其擁有處理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的免罰款、免計分權限,及錯誤執(zhí)法數據修改、撤銷,滿分辦結申請等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055次非法收受鐘某等9名從事交通違法記錄代辦業(yè)務中介人員所送財物,共42460410元。
其中,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鐘某通過從21名交通違法代辦中介處攬取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處理業(yè)務后,先后471次送給肖某財物共計32111410元。
在肖某口中,他與鐘某是因為買水結下的緣分。“2005年,我在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芙蓉大隊擔任火車站地區(qū)路面執(zhí)勤民警,鐘某在火車站跑摩的,經常坐在報刊亭旁邊與賣報紙的人閑聊,而我去買水經常見到他,一來二去就認識了。”
2010年年初,經交警支隊領導批準,肖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中被授以違法處罰模塊系統(tǒng)的權限,擁有違法處罰免計分審核權限,違法處罰電子警察處理權限,違法處罰銷號權限,違法電子警察修改權限、審核權和違法刪除審核權等權限。
起訴書指控,鐘某在幫他人代辦車輛違章處理過程中,獲悉肖某擁有上述職權后,請托肖某幫忙為其代辦的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進行免罰款、免計分等處理,并承諾給予一定好處。肖某接受了鐘某的請托。2010年3月29日,鐘某辦理了一張戶名為鐘某的農業(yè)銀行卡,將銀行交易短信提醒綁定為肖某的手機號碼,同年4月,鐘某將該銀行卡送給肖某,肖某接受后將密碼修改 123456。
2010年4月至2015年9月,肖某每次為鐘某提供的車輛辦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的免罰款、免計分后,鐘某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標準,通過向上述銀行卡轉賬或存現的方式,送給肖某共30276410元。
在請托肖某幫忙的人中,有一名劉姓男子是他的同事。劉某由普通勞務公司派遣,在長沙市交警支隊處罰科處罰中心執(zhí)法辦公室窗口工作。劉某也請托肖某幫忙為其代辦理的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進行免罰款、免計分處理,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劉某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100元至250元不等的標準送給肖某現金,共計5876100元。
提出立功未被檢方認可
2015年9月之后,肖某職責發(fā)生調整。起訴書指控,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得知肖某只能辦理執(zhí)法數據的修改、撤銷等業(yè)務,不能再免除計分后,鐘某仍從黃某等6名交通違法代辦中介處攬取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處理業(yè)務,請托肖某為其提供的車輛予以幫忙。
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肖某每次為鐘某提供的車輛辦理錯誤執(zhí)法數據的修改、撤銷業(yè)務后,鐘某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100至2250元的標準送給肖某現金共計1835000元。
此外,檢察機關還指控肖某涉嫌濫用職權罪。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肖某擔任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交通違法處罰系統(tǒng)操作員,擁有對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免罰款處理操作權限。根據要求,除警車、救護車等執(zhí)行緊急公務、搶救危重病人及執(zhí)法部門過錯造成錯誤記錄的交通違法記錄等可以依法撤銷外,其余車輛依法不能免除罰款。且免罰款處理操作須經副科長及以上領導審批同意。
肖某收受鐘某、劉某等人好處后,濫用職權,多次違規(guī)為他們提供的車輛免除2031條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免除罰款1331800元。
檢方認為,肖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某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鐘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減輕處罰,肖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他曾主動檢舉揭發(fā)曾向唐某行賄120萬,并舉報唐某任職期間收受巨額賄賂等事實。檢察機關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肖某的行為夠得上立功,沒有證據證實這一說法。“肖某供述的是其行賄的犯罪行為,若事實查清,不但不能構成其受賄罪的立功,還要追究行賄罪的責任。”
現場爭論
到底有沒有索賄
有意思的是,庭審現場發(fā)生了一幕“對峙”,究竟是誰提出這些“業(yè)務”,肖某和鐘某兩人說的完全不一樣。
“我調到處罰中心工作后,2010年鐘某去辦理業(yè)務,我正好在窗口交待事情。他找到我閑聊,請我吃晚飯。在了解到我的工作職責后,鐘某開始連續(xù)請我吃飯。”“在免罰階段,我們約定,應該罰款200元的,就給我100元,應當罰款100元的,就給我50元,以此類推。但實際操作中,鐘某給我的好處費比約定的多一些。”肖某承認,鐘某給的3000余萬元都進了他的口袋。通過給他“好處費”,當事人的違法記錄不需要繳納罰款,鐘某自己也可以得到好處費。“2013年之前是可以免罰款的,2013年之后只能免分了,中介只能幫忙花錢買分,錢還是要車主自己去交。”
而在鐘某的口中,卻是另外一番說辭。“2010年,我到交警隊見到肖某,幾年沒見聊了聊天,我讓肖某介紹業(yè)務給我。第二天肖某來我經營的汽車美容店洗車,我們一起吃了飯。”鐘某稱,自己僅收取10%的費用,總共賺了300多萬元,從中介處收取的費用也是肖某定的。“如果是200元的罰款,他讓我在外面收130元至140元一條,給他120元。120元里面包括罰款和給肖某的錢,我也是這樣跟中介講的。”
鐘某及其代理律師認為,送給肖某的3000余萬元,包含了委托肖某交的罰款。此外,鐘某的代理人還認為,肖某存在索賄行為。
對此,公訴人認為,肖某的行為不構成索賄。本案證據足以證明,鐘某是主動向肖某行賄,被告人多次供述和證據足以證明,為了獲得這一業(yè)務,是鐘某主動找肖某,主動請肖某吃飯,主動迎合肖某,不存在肖某主動找鐘某介紹業(yè)務。行賄數額的確定和行賄方式的確定是兩人商量后得出的結論,商量的過程不能認定是肖某主動索賄導致的。
給肖某送的錢包括要肖某去繳納的罰款?對此,公訴人認為,肖某給鐘某三個方面的幫忙,都沒有委托他去交罰款一說。免罰款,整個罰款都免掉了,談不上交罰款一說;其次,免計分不免罰款,要肖某通過電腦操作,將該條違法記錄駕駛員的扣分免除,打印了罰款單,由鐘某或者車主自己拿著免掉的罰分記錄打出的罰款單到銀行去交錢,不存在委托肖某交罰款。
交罰款只能在銀行,在肖某的電腦上是無法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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