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報訊(記者 李學強 通訊員 王群藝)近日,貴州桐梓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豪、穆某某、曾某某、戴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樂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令狐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代某犯強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瀚、何某某犯強奸罪,張某犯尋釁滋事罪,陳某某、鄧某等11人犯聚眾斗毆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豪以其經(jīng)常使用暴力手段欺壓他人而出名,以組織飆車、吸毒、紋身、聚會等方式,拉攏與穆某某、陳某某、令狐某某、曾某某、李某瀚、代某、鄧某、劉某某等人的關系,李某豪因殺傷代甲得到其他成員的認同,逐步成為了穆某某等人公認的老大。期間,李某豪安排專人對作案工具予以統(tǒng)一保管。對不吸毒、不紋身的成員予以排擠,不予認同。在李某豪、穆某某等人殺傷張某銳后,李某樂幫助李某豪等人藏匿,并在李某豪躲避期間,帶領組織成員李某瀚、令狐某某等人繼續(xù)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李某豪、李某樂的糾集下,穆某某、陳某某、令狐某某、曾某某、李某瀚、代某、鄧某、劉某某、梁某某等人,通過在桐梓縣城實施一系列的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李某豪、李某樂為首要分子,穆某某、陳某某、令狐某某、曾某某、李某瀚、代某、鄧某、劉某某、梁某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還形成了約定俗成的規(guī)矩:1.成員必須要團結,有事必須互相幫忙,成員之間有矛盾,李某豪出面協(xié)調(diào);2.誰惹的事情,誰邀約打架,由誰負責賠償和承擔責任;3.作案工具由專人統(tǒng)一保管;4.打架過程中集中毆打?qū)Ψ筋I頭者;5.大哥說的話必須聽,安排的事情必須辦。若成員違反規(guī)矩,李某豪對違反的成員輕則辱罵,重則毆打、體罰。2016年至2018年期間,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作惡,稱霸一方,給桐梓縣城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判決結果
桐梓法院結合2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豪犯聚眾斗毆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樂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穆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瀚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何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代某犯強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其余1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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