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9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進行再審宣判,現(xiàn)場宣告張志超無罪。這一判決結果,意味著從2005年起蒙冤15年之久的張志超,重新獲得了他的清白與自由。(新華社 1月13日)
2005年2月11日下午2點多,一名勤雜工在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一間廢棄的廁所里發(fā)現(xiàn)了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該校高一24班班長、當年只有15歲的張志超,被警方認定為嫌犯。2006年3月,張志超因強奸罪被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沉默6年的張志超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曾遭到刑訊逼供。
新年伊始,大家都沉浸在喜悅的氛圍中,又即將迎來春節(jié),突然又蹦出一個冤假錯案,給每一個開心的中國人添堵。但是,對于張志超來說卻是開心喜悅的,他獲得了自由,一家團圓對于張志超一家來說,闊別已久,今年如愿以償。我們?yōu)榇烁械礁吲d,從這個角度思考,大家在憂慮的同時,應該是喜上加喜。
張志超案與近年來廣為人知的杜培武、佘祥林、聶樹斌、呼格吉勒圖、趙作海等人的冤案比較,張志超案雖然一樣令人震驚,但案情卻了無新意。這類故事情節(jié)雷同,內(nèi)容老套。先是發(fā)生了兇殺案,接著是無辜的嫌疑人遭到警察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最后的判決中道出了冤案真相:原判認罪事實錯誤。殺人動機純屬主觀臆斷。張志超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的結果。原審也存在采信證據(jù)有失客觀公正、原判程序違法等諸多問題。
張志超算幸運的,與呼格吉勒圖相比,他保住了小命,剛滿18歲的呼格吉勒圖卻因為冤案而被執(zhí)行死刑,人生的大好時光,卻被冤案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誰能賠償呼格吉勒圖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嗎?
只有15歲的張志超,還是一個懵懂稚嫩的少年,當年被警方指為一起強奸殺人案的首要嫌犯。而當他終于以無罪之身走出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時,已經(jīng)過了“三十而立”,額頭上也出現(xiàn)了歲月留下的痕跡。因為警方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失誤,張志超背上了“殺人犯”的罪名,付出了可貴的自由,也失去了15年最美好的青春時光。這樣的代價,是任何一個無罪的人都不該承受,也根本承受不起的。冤案是對公平正義的最致命打擊,即使是萬分之一的冤案率,也讓當事人承受了百分之百的苦難。司法機關不能允許多少比例的冤案發(fā)生,必須“零容忍”。
張志超表示當時自己被冤入獄后,幾乎不敢相信法律了,但這幾年看到有冤案被平反,覺得趕上了好形勢,他最終還是選擇相信法律和公平正義。連同此前被糾正的多起冤錯案件,共同體現(xiàn)出了我國法治建設在不斷走向完善、司法糾錯機制不斷健全的過程。
張志超能以無罪之身走出法院,不論是對他的家人而言,還是對社會而言,都是一件值得慶賀的好事。這些年來,我國整體法治環(huán)境不斷進步,全社會法治觀念日益提高。尤其是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系統(tǒng)面對錯案不回避、不遮掩,主動應對,依法糾錯,使得一系列冤案得以糾正與平反,獲得了公眾廣泛認可,平反冤案也成了常規(guī)工作。
糾錯與平反,無法抹平蒙冤者及其家人精神上難以磨滅的傷痛,而再多的賠償,也買不回蒙冤者一去不返的時光,一個蒙冤者被剝奪的生命。從這個角度上看,每一起這樣的案件,都是一個沉痛的教訓。對一個家庭都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冤錯案件可以在事后得到糾正與平反,國家也會為無辜的受害者給予賠償,但是公眾更為關注的是冤假錯案的追責,如何追責,追責到哪種程度?
依然歷歷在目的呼格吉勒圖案的追責中,27個案件相關人員受到追責,僅有一個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職務犯罪,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而其他26人都是黨內(nèi)警告與行政記過處分,只是等級不同而已。當這張追責名單發(fā)布以后,網(wǎng)名們一邊倒的評論為:“追責走過場!”公眾不免唏噓與喟嘆,從警方偵查到檢察機關,法院審判機關,起碼的法律底線在哪里?相互的監(jiān)督在哪里?最起碼的良性和人性在哪里?難道就這樣輕描淡寫嗎?
一個冤假錯案的糾正,肯定也能查出一批刑訊逼供者。有的人急功近利,有的人糊弄差事,有的人草菅人命,有的人公權私用,制造了不少冤假錯案。好在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不是說“誰辦案誰負責”嗎?張志超、王廣超都被宣布無罪了。那么,下一步的追責不能悄無聲息,遮遮掩掩,公眾希望看到紀委和監(jiān)察機關以及相關追責機關應該雷厲風行,依據(jù)我國有關法律,以及追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依法追責,并盡快給公眾一個交代。這也是法治國家建設非常重要的內(nèi)容。
追責就是防止冤假錯案的再度發(fā)生,必須追責,并且,責任追究必須到位。追責制度制訂合理,才可以對司法機關形成威懾。尤其是政法委對諸多案件的干涉,行政干涉司法的公正判決等違反法律的現(xiàn)象應該以法律來進行約束與規(guī)范。監(jiān)督機構的邊緣化,導致很多案件的辦理過程并未公正判決,尤其是媒體無法監(jiān)督到各級司法機關,社會公眾更加難以知曉其中的內(nèi)情。
在以往的冤案追責中,公眾總是感到非常失望的態(tài)度,并且有人感到悲涼。每一起冤案的追責難以達到公眾的信任與滿意。根據(jù)法定標準,追責機關確實在不少時候無法如公眾所愿,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對于冤案追責,必須形成慣例與制度。正因為容易受到公眾的質疑,追責機關更應該將追責程序公開化、透明化,不僅要公開結果,更要公開過程與理由。近年來這些蒙冤者的不幸遭遇,讓公眾意識到:我們絕不愿看到更多人蒙受如此沉重的冤屈,因此必須盡全力防止冤錯案件再度發(fā)生。
張志超案涉案的公檢法三家有關辦案人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責任。為了避免類似的悲劇在今后重演,辦案的機關要認真回顧和反思這起冤錯案件的原始定案過程,從中汲取經(jīng)驗與教訓。我國廣大公、檢、法機構的公職人員還應引以為戒——破案固然重要,但決不能以突破法律底線、不顧法治原則為代價,否則,可能不僅抓不到真兇,還會對無辜者造成嚴重的傷害。
( 婁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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