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報訊(記者 吳海桂)“我們是原株洲縣政府(現(xiàn)為株洲淥口區(qū))招商引資引來的春源集團被詐騙的受害人,4年多來,我們多次請求政府為我們維權,但始終沒有結果。”近日,湖南株洲淥口區(qū)108個市民代表向本報實名反映。他們被以陳貴權為首的詐騙團伙騙走了1000多萬元,現(xiàn)在陳貴權等人仍然逍遙法外,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08名受害人代表曾建輝、田俊杰、高文健和唐振華告訴記者,2012年,原湖南省株洲縣政府(現(xiàn)任淥口區(qū)政法委書記張德云,時任株洲縣政府副縣長,負責招商引資工作)在沒有對招商對象做任何考察、不了解其資金實力和商業(yè)信譽的情況下,便盲目引進了福建籍農民陳貴權來株洲縣投資興辦實業(yè)。
陳貴權被招商引資到株洲縣以后,在縣政府、縣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注冊成立了“春源集團”,后又成立株洲縣中億佰聯(lián)公司,而實際上,“春源集團”是一家典型的空殼公司。陳貴權宣稱“春源集團”上馬“無患子生物柴油產業(yè)化項目”,株洲縣政府如獲至寶,在該項目沒有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估的情況下,將其列為2014年株洲縣10大重點項目之一,下達了《中共株洲縣委辦公室 株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株洲縣2014年“項目建設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株縣辦〔2014〕25號)文件予以確認,并在公司沒有一分錢自有資金,也沒有落實任何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就在這個文件中確認項目總投資為28000萬元,其中2014年計劃投資12000萬元,制造了該公司很有資金實力、項目前景十分誘人的假象。頗有諷刺意味的是,2014年12月,當縣政府給“春源集團”授予“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稱號,當時“春源集團”門口就已出現(xiàn)了債權人擠兌人潮!
值得關注的是,原株洲縣縣委書記譚潤洪受賄超六千萬,為多人謀取利益,2019年6月11日,被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譚潤洪利用擔任株洲縣縣長、縣委書記、攸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土地出讓、工程承攬、醫(yī)療器械采購項目、案件處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據(jù)了解,譚潤洪曾多次為陳貴權的企業(yè)活動公開站臺。2013年7月17日,株洲縣人政府與湖南春源集團舉行無患子項目合作簽約儀式。2013年,株洲縣政府官員,以考察的名義,由陳貴權出資,赴福建省進行所謂的項目考察。
“我們就是在政府的宣傳鼓動下,輕信了陳貴權所謂的政府支持項目,而上當受騙的。”受害人認為,在陳貴權長達三年的詐騙行為中,自始至終都有政府的牽線搭橋,造成百姓被騙,是政府嚴重的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的。
2015年4月,受害百姓在發(fā)覺自己上當受騙后,紛紛到株洲縣公安局報案,請求公安局立案查處。該局經(jīng)濟偵查大隊在經(jīng)過長達一年多時間的調查取證后,將案件移送至縣檢察院。
2015年6月27日,陳貴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株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株洲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5年7月31日被株洲縣公安局逮捕。經(jīng)查,株洲縣中億佰聯(lián)投資管理公司非法吸收100余人存款達1240萬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達900余萬元。株洲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陳貴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從犯何業(yè)年有期徒刑二年,緩期四年;陳小姣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二年。同時判決:公安機關扣押的陳小嬌所得贓款13000元返還被害人所有;公安機關扣押的陳貴權用贓款所購車牌號為湘BE3000寶馬車,應依法處理后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被株洲縣公安局查封的湖南春源生物科技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的無患子基地苗木及相關財物、湖南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相關財物依法處理后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剩余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依法發(fā)還被害人。
法院對陳貴權的判決生效以后,本來帶給了受害人些許寬慰,也讓受害人燃起了追回血汗錢的希望??墒聦崊s讓受害人大失所望。時至今日,判決生效已經(jīng)超過兩年多時間,由于有關政府的不作為,上述對財產的判決如同廢紙一樣沒有任何一項得到執(zhí)行。公安機關扣押的陳小嬌的贓款,受害人拿著判決書去索取沒有發(fā)還給受害人;扣押的贓物湘BE3000寶馬車,本可以通過拍賣變現(xiàn),以償還受害人部分損失,這車竟然也被公安機關退還給陳貴權;無患子基地及其苗木,被政府做主,按照陳貴權20%、泉州商會一個叫許炳偉的會長80%的股權私相授受,把本該被法院判給受害人的財產無償?shù)姆峙浣o與了許炳偉,使得陳貴權惡意轉移財產,讓債權人無法追償;剩余贓款就更沒有哪個部門替受害人追繳了。
受害人對縣政法委書記違法干預司法活動表示不滿,政府沒有按照株洲縣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對涉案財物做出處理,而是根據(jù)縣政法委聯(lián)席會議要求違法處置了涉案寶馬車。沒有依法變賣春源集團相關涉案財物發(fā)還給受害人,而是以無法查清數(shù)量、沒有所有權為由開脫責任。
受害人認為,“春源集團”“中億佰聯(lián)”給當?shù)乩习傩諑淼膿p失,是原縣政府監(jiān)管缺失、亂作為、不作為、失職瀆職和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造成的,原縣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相關領導干預司法公正,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規(guī)定,政府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受害人強烈要求株洲市淥口區(qū)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替受害人追回血汗錢,并在合情合理的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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