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報訊(特約記者 楊堅 通訊員 楊紅霞 )“我錯了,我不應該提起這次訴訟,妨害司法,我愿意接受處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8月13日,湖南新寧人民法院一起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的原告楊某財在主審法官唐良兵的追問下,承認自己抱著僥幸心理,拿著假證據提起了這次訴訟的錯誤行為。
2019年9月,新寧法院作出(2019)湘0528民初1688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楊某財在2019年12月30日前償還原告夏某借款110000元。楊某財未按照生效裁判文書履行義務。2020年1月23日,夏某攜家屬等5人到楊某財家催收欠款,經雙方協商,楊某財當天還款4萬元,由于書寫能力有限,夏某在楊某財家書寫了多張不完整的收據,2020年3月,夏某向新寧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楊某財將7萬元交至新寧法院執(zhí)行專戶,但提出已向夏某還款8萬元,要求夏某退還其4萬元,雙方因此產生爭執(zhí),導致該執(zhí)行案件無法結案,2020年7月,楊某財以兩張收據為證據,向新寧法院提起了確認合同有效之訴。
唐良兵接手此案后,詢問了當事人,楊某財一口認定他分兩次還了8萬元給夏某,一次是1月23日夏某上門要賬,另一次是2月18日自己主動去夏某家還賬;而夏某認定,楊某財只還了4萬元,兩張收據均是他2020年1月23日去楊家討要欠款時所寫,當時他一共寫了四張,沒寫日期的那幾張沒有及時撕毀,付款人簽字是楊某財后面補上的。唐良兵仔細辨認了這兩張收據,從內容上看大同小異,差別在于一張有日期,一張沒有,一張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另一張的付款人是楊某財女兒代簽。但心細的唐良兵發(fā)現,兩張收據所用紙張均是中國工商銀行憑證的一截,字應該是出自同一人之手,從筆跡上看所用之筆應該也是同一支,正常來說,不太可能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能找到一模一樣的紙、筆來寫收據,且楊某財并沒有說2月18日他是帶著女兒去夏某家還款,難道還特意又叫女兒來簽個字?加之2月18日正處于疫情時期,大家出門的可能性也并不大。在問話過程中,夏某的女兒也適時提出了她在1月23日還款的現場錄了音,聽完錄音,唐良兵對該案已經有了明確的認定,楊某財提供了虛假的訴訟證據。
庭審中,一開始楊某財還堅持自己的說辭,但看到夏某女兒的錄音材料后,意識到自己的謊言已經被戳穿,馬上向法官承認錯誤,答應將剩余的7萬元欠款直接還給夏某,撤回起訴,并接受處罰。鑒于楊某財提供虛假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但考慮事發(fā)后,其認錯態(tài)度較好,愿意接受處罰,并自行撤回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一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十八條之規(guī)定,對楊某財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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