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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港商在衡陽被“邊控”背后的真相

2020
12/25
16:56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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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眾多債權人視為“老賴”的沈林生,2016年3月28日在深圳被港商蘇一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500萬元違約金。為規(guī)避該合同糾紛案敗訴的風險,同年4月26日,沈林生來到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報案稱,他與女友在一個月前被蘇一龍等人非法拘禁。

 

       在被刑拘18天后再被取保候審,直至被“邊控”限制出境——這起發(fā)生在2016年3月21日在衡陽市林隱酒店的討債風波,讓時年60歲的蘇一龍在自己的家鄉(xiāng)遇上了他人生中的第一次“罪與罰”:除了自己被刑拘后取保候審,與他同去的幾名朋友也以此被刑拘后再被取保候審,直至其中一人“被控涉嫌非法拘禁罪”(以下簡稱“吳清案”)而被提起公訴。

 

       從沈林生報案再到衡陽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支隊的立案介入,一次10年前幫老鄉(xiāng)借錢的“好心”,讓蘇一龍從一名循規(guī)蹈矩的港商變成了一名“犯罪嫌疑人”。

 

      記者調查發(fā)現,迄今為止,沈林生除了以在深圳開發(fā)“錦緣里嘉園”(原王府花園)的名義借了蘇一龍的400萬元以外,他還欠著李慶星、扶福祥、李小芳、陸魁壽、蔣安榮等人數百萬元乃至上千萬元不等的“陳年老賬”。

 

       隨著記者采訪調查的深入,這起撲朔迷離的涉嫌非法拘禁案背后的真相漸次浮出水面:原來是一方為了逃避債務糾紛和法律訴訟而采用醫(yī)院病歷造假的方式,通過司法鑒定的途徑制造出的一起被故意傷害的假象。

 

在深圳被訴后回湖南報案

 

       11月7日下午,記者在衡陽市一酒店門口見到了蘇一龍。蘇一龍告訴記者,他在2017年1月25日從衡陽市看守所出來后,便被衡陽市公安局“邊控”限制出境,至今回不了香港。

 

       蘇一龍一直聲稱自己沒有做過違法犯罪的事情,是遭沈林生等人的“誣陷”。于是,蘇一龍便不斷地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認為衡陽警方在幫沈林生辦“人情案”和“假案”,致自己深受其害。

 

       蘇一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他老家在衡陽,也常回深圳居住。由于在深圳和香港兩地都有生意需要打理,回不了香港,就成了蘇一龍的一塊心病。

 

       蘇一龍戲謔自己是“栽在了衡陽”。他與沈林生認識20多年,又都是衡陽老鄉(xiāng)。10年前的2006年初,沈林生在深圳經營房地產業(yè)務,由于資金緊張,便向蘇一龍借款400萬元現金,未計利息。

 

       由于沈林生借了蘇一龍400萬元后拒不履行給付購房承諾,2016年3月28日,沈林生及其女友劉紅艷被蘇一龍、李慶星(債權人)兩人訴至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訴其賠償1500萬元違約金。法院受理后查封了沈林生女友劉紅艷名下的房子、存款等。

 

        蘇一龍告訴記者,為了對付該起訴訟,沈林生便心生一計。2016年4月26日,沈林生到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報案,稱蘇一龍等人在一個月前(3月21日)非法拘禁他及其女朋友劉紅艷,以及李慶星曾在深圳的住處將其控制外出。

 

       不過,沈林生在深圳并沒有報警,自3月22日離開衡陽回深圳后也未向衡陽公安機關報警。

 

      2016年5月5日,衡陽警方對此予以立案,衡陽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支隊直接介入偵查。5月21,衡陽警方首先將蘇一龍一方的吳清刑事拘留,6月28日逮捕,9月20 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7個月后的2017年1月4日,蘇一龍在深圳的住處外出時被抓獲。

 

      多名知情人向記者透露,沈林生不僅有錢不肯還賬,還處心積慮地轉移財產。

 

      2016年11月10日,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告蘇一龍、李慶星訴被告沈林生、劉紅艷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認為該案在審理中涉及刑事訴訟,應予中止訴訟,“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沈林生融資借款欠債數千萬元

 

        2016年4月26日,沈林生及其女友劉紅艷到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報案稱,2016年3月21日晚上9時,兩人被蘇一龍等人非法拘禁在衡陽市林隱酒店的房間里20多個小時,期間還遭到蘇一龍等人的毆打。

 

       令人懷疑的是,沈林生當時是在自己入住的酒店房間里,假如真的被非法拘禁或毆打,緣何不及時去報案,而是等過了一個多月后被人訴至深圳法院時再想到報案?

 

      據了解,2006年初,沈林生借了蘇一龍的400萬元后,時隔半年還了蘇一龍200萬元本金,并約定,剩下的200萬元本金按60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計算轉為購房投資款。

 

      2006年8月2日,深圳市金天茂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林生)向蘇一龍出具《保證》,承諾分配“錦緣里嘉園”房產300平方米給蘇一龍。

 

      事實上,此時的沈林生手上還只有一塊毛地,遲遲未動工修建。但沈林生當時希望蘇一龍幫他一把,蘇一龍就答應了沈林生的建議。

 

      蘇一龍告訴記者,沈林生就是在這個時候開始大量的對外融資。2007年7月17日,另一名衡陽老鄉(xiāng)李慶星也與沈林生簽訂了一份《項目投資合作協議》,約定投資了135萬元,地產完成后獲得180平方米住房,并按約定實際支付了投資款。

 

      由于沈林生的公司遇上各種糾紛,蘇一龍、李慶星的本金以及應得的房產遲遲得不到落實。10年過去了,蘇一龍與李慶星還等不到沈林生承諾給的房子,之前的合作協議根本無法履行,雙方協商未果,沈林生甚至開始躲避不見。

 

       一名知情人告訴記者,2015年之前,沈林生四處借錢融資,致使借款越欠越多,但錢都沒有用在該房地產項目開發(fā),現在就開始想方設法轉移自己名下的財產。

 

       “沈林生除了欠蘇一龍和李慶星的錢外,至今還欠扶福祥(300萬元)、李小芳(300萬元)、蔣安榮(2000萬元)、聶啟文(700萬元)等人的借款。”該知情人說。

 

        2015年11月,蘇一龍與李慶星在香港找到沈林生。沈林生向兩人出具承諾書,約定一個星期內協調分給蘇一龍與李慶星房屋510平方米。如果不給房子,就應該按照目前的房屋市場價計算,賠償共計1500萬元違約金,沈林生的女友劉紅艷也在承諾書上簽字擔保。

 

        一個星期很快過去,沈林生并未履行給房子的協議,無奈之下,蘇一龍與李慶星只好再找到沈林生,要求給房子,盡快兌現承諾。但沈林生與劉紅艷稱沒有房子可給。于是,沈林生答應先返還蘇一龍與李慶星的部分投資款。

 

        2015年11月22日,沈林生讓劉紅艷給李慶星轉賬20萬元,11月30日再轉賬給蘇一龍300萬元。

 

        蘇一龍告訴記者,他們當時說好了,“如果沈林生把300平方米的房子給他,200萬元就退還給他”。

 

       蘇一龍說,他從沒有要過沈林生的利息。原先是按60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說好給房子,但沈林生一直未肯給付房子。 “為了逃避債務,沈林生把房子以及其他財產都過戶到劉紅艷的名下。前不久,沈林生在深圳就以1200萬元的價格賣掉了一套房子。”

 

       直至2016年3月21日,蘇一龍、李慶星、扶福祥打聽到沈林生回到衡陽為其母親慶祝生日而住在衡陽市林隱酒店,蘇一龍等人便去找沈林生協商解決債務問題。

 

衡陽林隱酒店“吳清案”

 

       2016年3月21日晚上9點左右,蘇一龍得知沈林生住衡陽市蒸湘區(qū)林隱大酒店后,遂同幾個朋友李念祖、吳清、吳柏林、張飛、扶福祥(債權人)、李慶星(債權人)、李小芳(債權人)等人一起找沈林生討賬。

 

        由于長期撥打沈林生電話,沈林生不接,蘇一龍非常氣憤。

 

        當蘇一龍進入沈林生的房間后,指著沈林生講:“你欠我錢不還,打你電話不接,是什么意思?”看到沈林生還狡辯回復,蘇一龍就將沈林生的眼鏡拽了下來摔在地上。

 

        蘇一龍與沈林生兩人在談話的時,雙方未有任何肢體沖突。由于沈林生的朋友伍春光、司機翟朋超、劉賢友不愿主動回避,蘇一龍在當時就告知,他與沈林生的債務糾紛不關旁人的事情,要求其他局外人離開。但伍春光等人一直不肯主動回避。

 

        談話中,因有人稱伍春光曾揚言要搞死蘇一龍。蘇一龍一聽,竟然有這種事,這氣不過質問伍春光,于是雙方產生語言爭執(zhí)。蘇一龍一方的吳清、張飛、吳柏林3人見此,便上前毆打了伍春光幾下。

 

        “后伍春光便繼續(xù)坐在沙發(fā)上不再說話,沒有任何痛苦表情或異常。”扶福祥說。

 

        由于沈林生欠債太多,債權人太多,沈林生為了逃避債務,將手中的資金大部分轉給其女友劉紅艷。他們同居在一起有很多年。為此,蘇一龍?zhí)岢鲎寗⒓t艷做沈林生的擔保人。之后,雙方討價還價,劉紅艷按蘇一龍的要求簽訂了擔保書。此后,蘇一龍一方的人都離開了房間。

 

       此事發(fā)生后,沈林生一方并未做過任何報警處理,伍春光也未作過任何拍片治療。

 

       李慶星告訴記者,蘇一龍與吳清、李念祖等人在房間里一共只呆了3個小時左右就都走了,根本沒有20多個小時非法控制沈林生、伍春光等人的人身自由的說法。

 

      “這完全是假案,蘇一龍他們走后,我與扶福祥還在房間里與沈林生聊天說話,后來到了22日凌晨2點左右,沈林生、伍春光、翟朋超、劉賢友還叫我們一起去吃的夜宵,然后我倆也離開了沈林生的房間。”李慶星說。

 

       對此說法,記者也在另一名討債人的口中得到了證實。

 

       一名當晚在沈林生的房間討賬的李小芳告訴記者,她在當晚11點多的時候到了沈林生的房間。

 

       “沈林生還給我看了下手機里的欠賬名單,我排在第24名。我借給他150萬元,后面發(fā)現沈林生給不了房子,就讓他在2015年先還了我50萬元本金。沈林生確實借了很多人的錢……我到房間的時候,沒有任何人爭吵,伍春光他們都坐在房間里玩手機。大家都在與沈林生談還錢的事,后來沈林生的女友劉紅艷被人帶走離開,蘇一龍他們都走的時候,我也就走了。”李小芳告訴記者,對此她已經出庭作證。

 

       一直到了2016年3月28日,蘇一龍與李慶星在深圳羅湖區(qū)法院起訴沈林生及劉紅艷,法院依法查封了劉紅艷包括一套房子、車子、存款等財產。

 

       這時候,伍春光才在一個月后即2016年4月23日,突然跑到衡南縣人民醫(yī)院骨傷科急診住院。病歷記載,伍春光在2016年3月21日被人毆打后過了一個月再去住院19天(2016年5月12日出院)。

 

       2016年4月25日,沈林生一方的伍春光以個人名義去辦公室設在衡南縣人民醫(yī)院一樓的“衡陽市云集司法鑒定所”提交法醫(yī)鑒定申請,衡陽市云集司法鑒定所當天就做出伍春光“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的鑒定結論。4月26日,沈林生來到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報案,聲稱蘇一龍非法拘禁他并逼迫其女朋友簽下擔保書,還把伍春光打成輕傷。

 

       于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涉嫌非法拘禁案多次開庭

 

       2016年12月、2017年7月,吳清被控犯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吳清是蘇一龍的朋友。

 

      記者了解到,吳清案第一次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時,蘇一龍還未被控制,案卷顯示為“在逃”。

 

      2017年1月4日,蘇一龍在深圳被派出所民警“抓獲”。1月7日,他因非法拘禁案被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由于檢察院不批捕便被衡陽市看守所釋放。

 

       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蘇一龍、李慶星與沈林生多年存在經濟糾紛。2016年3月21日晚9時,蘇一龍與李慶星(債權人)、扶福祥(債權人)、李小芳(債權人)、李念祖、吳清、張飛、吳柏林、來到衡陽市林隱酒店1611房找沈林生討債。沈林生與其女友劉紅艷、伍春光、翟朋超、劉賢 友都在房間里休息。沈林生一方態(tài)度不好,被蘇一龍、吳清等人教訓了一下……沈林生、伍春光等人被控制在房間20多個小時才讓其離開。

 

       公訴機關指控還稱,沈林生的朋友伍春光被打成輕傷二級,有衡南縣人民醫(yī)院病歷資料和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明。

 

      對此,蘇一龍告訴記者,所謂涉嫌非法拘禁20多個小時、打傷伍春光成輕傷純屬子虛烏有、胡編亂造。他說,酒店房間是沈林生自己開的,大家只呆了3個小時就走了。“根本沒有限制人身自由,沒有毆打嚴重的情節(jié),沒有沒收手機的行為,也沒有威脅、恐嚇的行為。”

 

       據了解,沈林生在2016年4月26日報案,辦案人員馬上就去林隱酒店調取錄像,但林隱大酒店保安部卻出具證明稱“錄像未保存”。

 

      蘇一龍透露,伍春光在醫(yī)院住院的病歷、X光片等材料均系偽造,涉嫌作假。

 

      吳清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指出,2016年5月5日,衡陽市公安局立案后,也馬上委托衡陽市云集司法鑒定所,接著在5月6日就出了鑒定結論。而公安機關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是伍春光之前個人委托的同一個司法鑒定機構。警方明明知道衡陽市云集司法鑒定所的能力水平不公正且技術水平不夠,最重要的是伍春光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是從云集司法鑒定中做的法醫(yī)鑒定,第二次委托時依然委托云集司法鑒定中心,且委托同樣的兩個法醫(yī),而前后兩份鑒定結論一致完全就像“復制”,涉嫌嚴重違法。

 

       同時,辯護律師在庭審中認為,證人李慶星在2016年9月20日向公訴人提交了證據,但公訴人竟然不入卷,也不提及,這是嚴重的隱瞞證據的行為。

 

      “辯護人及被告人一方多次提出法醫(yī)鑒定有假,但公訴人置之不理。被告人一方多次提出法醫(yī)鑒定有假,作為公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應該依職權須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作用,客觀收集證據,但公訴人對收集被告人罪輕和減輕的證據毫無興趣,一味對被告人往死里整。”一名知情者說。

 

      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訴人既有指控被告人有罪證據的責任,也有收集被告人罪輕、無罪證據的義務,還有其監(jiān)督偵查機關客觀、真實收集證據的職責。

 

醫(yī)院病歷疑明顯造假

 

       蘇一龍告訴記者,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多次向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中南大學教授熊平出庭參與訴訟質證,但屢次遭拒。

 

      據記者了解到,2016年6月,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要求衡陽市公安局查明伍春光是新傷還是舊傷,但是公安偵查機關對此置之不理。

 

      第一次庭審中,辯護律師當庭指出,檢察機關并未堅持認真監(jiān)督,甚至在連公安的回復也沒有,即堅持繼續(xù)起訴。甚至刻意夸大事實,將普通債務糾紛和治安案件夸大為刑事案件。更為嚴重的是,該案竟然分案起訴,檢察機關竟然同意分案處理。

 

      記者采訪時發(fā)現,伍春光在2016年3月24日在衡陽市正骨醫(yī)院看病門診記錄中:只有頭、左肩、左胸部受傷,并沒有涉及到腰部。

 

      而伍春光在2016年4月23日在衡南縣人民醫(yī)院看病,門診X線檢查:考慮是L1椎體壓縮性骨折,但沒有第2.3腰椎橫突骨折。但該醫(yī)院的病歷中又專門只針對L2、L3橫突骨折進行記載表述,對L1椎體壓縮性骨折的表述只字未提。

 

      更為明顯作假的是,衡南縣人民醫(yī)院病歷有明顯的記錄不是同一個人,伍春光的年齡56歲,但住院病案首頁的身份證號是4304241954041****。據記者調查,這個身份證號名字叫熊某生,年齡是62歲, 曾于2014年2月10日收治該院治療。

 

      “該院醫(yī)生說伍春光是掛床住院,出院時也不在醫(yī)院,只是完成住院過程和住院現象,而假住院只是為做假鑒定做成功的必要形式。所以我們懷疑這個病歷是偽造的,說明這個CT也不是伍春光的,是另一個人的CT片拿來調包成伍春光的。因此需要對伍春光的法醫(yī)鑒定進行重新鑒定,要求進行同一性鑒定。”中南大學教授熊平向法庭提交了專家鑒定意見,他認為,衡陽市云集司法鑒定所與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的兩份相同“橫突骨折構成輕傷”的鑒定意見結論明顯錯誤。

 

      一名知情者給記者提供了一份錄音證據顯示,衡南縣人民醫(yī)院放射科主任符醫(yī)生在2017年10月28日說,“伍春光在2016年4月23日第一次去衡南縣人民醫(yī)院拍的CT片是新鮮骨折損傷。前幾天衡陽市公安局辦案人員來問過我,我也是這么說的”。

 

      也就是說,伍春光在2016年3月21日被打傷,過了一個月,骨痂早已形成,再去拍片就不會顯示為新鮮骨折損傷。

 

      對此,11月15日,記者來到衡南縣人民醫(yī)院采訪核實。該醫(yī)院辦公室的一名廖姓工作人員表示,他了解情況后給記者聯系。但截至發(fā)稿,未見回復。

 

      記者多次致電伍春光聯系采訪,其電話均未能接通。

 

       11月15日,記者在衡陽云集司法鑒定所采訪了解時,法醫(yī)全裕武回應稱,兩次進行鑒定時,并未對伍春光的傷情重新進行拍片驗傷,“我拿了伍春光提供的CT片子去放射科問了醫(yī)生,他說是伍春光的片子。”

 

       記者試圖聯系沈林生采訪求證,但他的手機都一直處于無法接通狀態(tài)。記者又致電沈林生的女友劉紅艷采訪核實。劉紅艷在電話中說,如果蘇一龍與李慶星不去深圳羅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他們,查封她的房子和存款等其他財產,如果不這樣做的過火,“我們肯定是不會去報案的”。

 

       對于沈林生過了1個月后才去公安機關報案等方面的問題,衡陽市公安局負責媒體采訪的一名李姓工作人員則回應稱,“沈林生過了1個月再來報案,如果不受理,又怕報案人會投訴。聯系了負責該案的掃黑組辦案人員,但他們說材料都已經移交到檢察院去了,還說雙方都在告狀。原先主管該案的謝先進副局長不再主管該案,他也不在,我們再了解情況后給你們媒體回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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