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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公司破產(chǎn)股東被指造假 真?zhèn)鶛嗳?.5億借款或打水漂

2021
07/28
16:23
華夏早報燈塔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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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借錢給房產(chǎn)公司搞開發(fā),十多年后項目沒建成,公司卻破產(chǎn)了,數(shù)十名債權人在債權確認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公司一唐姓股東在擔任法定代表人約63天內疑大肆制造虛假債務,高達1.1億多元。在這種情況下,經(jīng)破產(chǎn)清算后,他們借給該公司高達1.5億元的債務根本無法得到清償,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無端端“冒出”一個過億的債務,這不僅讓眾多債權人覺得不可思議,也讓公司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蔣金月無法接受。另外,原本屬于公司所有的19畝土地,被指在該唐姓股東的“神操作”下?lián)榧河?。目前,債權人代表已向管理人方提出異議,同時將相關人員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向桂林市公安機關報案。
 


38筆“問題債務”被指均與股東唐道明有關。
 
華夏早報-燈塔新聞首席記者 吳鳴 發(fā)自廣西桂林

 
公司成立初期為項目開發(fā)曾對外借款
 
據(jù)悉,桂林市金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友公司”)成立于2003年,當時為蔣金月的私人獨資企業(yè)。2009年之前,公司通過改制獲得原電焊條廠項目開發(fā)權,但由于遲遲未能完成土地變性,項目開發(fā)進入停滯狀態(tài)。
 
而在這期間,為了籌集開發(fā)資金,金友公司陸續(xù)對外借了一些款項,大概涉及六七十名債權人。其中,債權人何先生稱,他早在金友公司成立之初,就借給公司300萬元,債權人黃先生則陸陸續(xù)續(xù)出借了200多萬元。而債權人蔣先生總共借給金友公司520萬元,其中有190萬元因為是經(jīng)其家屬和親友籌集轉賬,后來未被管理人認定為債權。
 
這些債權人告訴華夏早報-燈塔新聞,他們有的是自金友公司剛成立就借款給公司的,有的是公司買地時借的,還有的是后來陸陸續(xù)續(xù)借出去的,基本上都是自己多年的積蓄,以及向親友同事籌集而來的。黃先生稱,這樣真實有效的借款,經(jīng)初步統(tǒng)計大概有1.5億元。而這些款項基本上都用在了支付改制安置費、新建廠區(qū)、搬遷廠房、審批手續(xù)等等方面。但從2010年項目停滯至公司破產(chǎn)這段時間,公司根本不需要大項資金投入。
 

原公司法人蔣金月介紹稱,2010年1月,唐道明、蔣建華通過增資擴股并注資1200萬元,正式成為公司股東。在兩位股東進入后,項目因各種原因遲遲啟動不了,所以并無任何重大開支。“這些情況在公司的賬目中體現(xiàn)得非常清楚,全體債權人都有目共睹。”
 

被唐道明拉來做“替身”的蔣某聲明借款與她無關。

 
公司破產(chǎn)清算發(fā)現(xiàn)巨額“問題”債權
 
2019年4月16日,因金友公司無力清償?shù)狡趥鶆铡乐刭Y不抵債,由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友公司破產(chǎn)重整申請(后轉為破產(chǎn)清算),并于2019年4月29日指定廣西桂林市鑫達盛企業(yè)清算服務有限公司擔任金友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5日,在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公布了由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的債權審查結果。但在這份民事裁定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中,債權人發(fā)現(xiàn),2016年6月至9月股東唐道明在短暫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其掌握公司印章的機會,在項目運作基本停滯的情況下仍然瘋狂制造虛假債務。
 
“與唐道明有關的假債權證據(jù)(借條)版本都是一模一樣的,一共有38筆,總金額高達1.1071億元,對這部分巨額債權,管理人在沒有查明如何而來、怎么用的、用在哪里的情況下,卻全部給予了最終認定。”債權人代表之一黃先生告訴華夏早報-燈塔新聞,這1.1071億元的債權的申報材料可謂五花八門、漏洞百出,例如第66號、075號、080號、091號、118號、139號140號債權人都是持全部或部分蔣承玉(唐道明的妻子)給唐道明的轉款憑證進行債權申報,而沒有債權申報人給蔣承玉的轉款憑證。“這些申報人怎么證明唐道明老婆給唐道明的轉款是他借的?就算是,這也是唐道明個人的借款,既沒有到公司賬上,也沒有用于項目上,怎么就成了公司債務?”
 
據(jù)蔣先生、何先生、黃先生等債權人介紹,有兩個“債權人”在進行債權申報中,還出現(xiàn)添改內容的情況,公司原本只是蓋章見證確認股東唐道明個人借款的事實,而債權申報人卻在公司名稱前添加“借款人”字樣,將股東個人債務轉化為金友公司債務。還有一個叫蔣某萍的“債權人”向唐道明的私人賬戶打入2500萬元后,即刻便從唐道明的賬戶中消失。與金友公司的賬戶也沒有任何來往痕跡。更有甚者,債權申報人所提交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已明確公司無法律責任,但仍被初審確認為公司債務。“這是再明顯不過的錯誤認定了,我們向法院和管理人提出異議,都沒有引起他們的重視。”
 
關于上述蔣先生、何先生、黃先生等人所述的債權申報人私自添加內容、篡改證據(jù),以及與生效法律文書裁決結果不一致債權初步審定的問題,在金友公司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蔣金月于2019年8月8日遞交給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金友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的《情況說明》中也得到了佐證。
 

這份《情況說明》顯示,蔣金月也認為,破產(chǎn)清算工作中出現(xiàn)了股東唐道明的大量個人債務被認定為公司破產(chǎn)債務的問題。其表示,唐道明曾于2016年6月至9月(共63天)短暫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這期間,唐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機會,將其在2011年至2015年大量個人債務轉化為公司債務,共涉及36筆,借款本金金額達5500余萬元。而這些申報債權的憑據(jù),大多卻是唐道明與其妻子蔣某玉之間的轉款。
 

蔣金月提交給破產(chǎn)管理人的債權異議書顯示其對涉及唐道明的1億多債權不知情。
 
公司名下土地被“抵債”到股東私人手中

 
債權人不僅強烈質疑金友公司股東唐道明制造大量虛假債務,而且對屬于公司所有的一塊19畝土地被莫名其妙抵讓給另一位所謂“債權人”蔣某的做法,也堅決不予認可,他們表示,該蔣姓債權人的1200萬元債權完全是子虛烏有。
 
何先生等人稱,財務流水顯示金友公司向官橋村委轉賬950萬元等證據(jù)足以說明,官橋村19畝預留地的使用權歸屬金友公司。而蔣某也于2014年9月15日書面聲明上述1200萬元債權與其本人無關,那么管理人認定把公司19畝預留用地充抵給蔣某的做法就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近日,債權人代表將唐道明、蔣某在桂林市金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破產(chǎn)案中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向桂林市公安局經(jīng)偵部門報案。
 
報案材料詳細介紹了案涉的這19畝土地是如何通過“債務中轉”,由公司財產(chǎn)落入股東唐道明私人手中的。
 
據(jù)債權人介紹,2014年9月前,蔣金月向唐道明累計借款本息達1200萬元。于是,唐道明以要求蔣金月歸還借款為由,請來蔣某和陳某兩位公司外人員,陳某充當借貸角色,蔣某充當代蔣金月還款給唐道明的角色。
 
具體操作方法是,2014年9月15日由陳某向蔣某轉款1200萬元,然后蔣某再將1200萬元轉給唐道明,最后唐道明又把1200萬元轉回給陳某,分毫沒有經(jīng)過蔣金月或金友公司賬戶。次日,蔣某、唐道明、蔣金月、金友公司四方簽訂一份《借款合同》。這樣,蔣金月向唐道明借款1200萬元,就變成蔣金月向蔣某借款1200萬元,唐道明順利地將自己借給另外一股東蔣金月的1200萬元變成了公司的債務,即公司欠蔣某1200萬元。
 
蔣金月于2021年7月12日手寫的一份關于對部分已申報債權認定的異議函顯示,這些合同和協(xié)議都是唐道明逼他簽的。“如果我不簽,他逼我還錢,我真是無奈,其實蔣某至今我也不認識……”蔣金月表示,對于唐道明如此別有用心的操作,后來他才醒悟過來是個“圈套”。
 
而事實上,蔣某于2014年9月15日也有一份書面聲明,聲明上明確表明該1200萬元出借款項其本人并無實際出資,即承認了2014年9月15日的1200萬元借款對于蔣某本人而言是虛假的,該1200萬元實際上是金友公司股東唐道明與蔣金月之間的債權債務,唐道明才是該1200萬元真正的債權人。
 
債權人代表們認為。蔣某、唐道明等人上述行為未經(jīng)公司另一股東蔣建華同意實施,而是請來一位非股東身份的蔣某,通過一個簡單“走賬程序”和一份所謂的《借款合同》,便將股東之間的債務轉化為公司債務。這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是非法無效的。
 
另據(jù)了解,2016年1月28日,蔣某、唐道明、蔣建華等人還簽訂了一份所謂的《預留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在金友公司破產(chǎn)后,蔣某就依據(jù)上述協(xié)議主張用1200萬元“債權”,沖抵金友公司位于官橋村19畝預留地的使用權價款,主張該19畝土地使用權屬于自己。2021年7月5日,破產(chǎn)管理人在金友公司破產(chǎn)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中確認了該19畝預留地的使用權屬于蔣某。
 

“至此,唐道明通過與蔣某的默契配合及神操作,成功地將公司的19畝預留地占為己有!”債權人代表表示,2014年9月16日蔣某、唐道明、蔣金月、金友公司四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既然是非法無效的,那么2016年1月28日的所謂預留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抵債的基礎債權也就非法無效,實質上就是唐道明、蔣某等人非法轉移金友公司資產(chǎn)的行為。
 

廣西桂林金友公司項目開發(fā)所在地。
 
法律人士認為虛構債務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

 
法律人士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chǎn)法》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chǎn)的下列行為無效:(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chǎn)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的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蔣某、唐道明等人存在虛構債務和隱匿、轉移財產(chǎn)的違法行為,成功地將公司19畝土地使用權抵債轉移至自己名下,已經(jīng)涉嫌嚴重的經(jīng)濟犯罪。
 
2021年7月19日,蔣金月向破產(chǎn)管理人提出關于對蔣某等人債權認定的異議,再次重申在唐道明擔任公司法人期間產(chǎn)生的38宗共1.1071億元巨額債務,是如何來的,又是怎么用的,具體投用在項目的什么地方?他一無所知,公司財務賬上也體現(xiàn)不出。

 

蔣金月稱,公司在2011年增資擴股前,就是他一個人的公司,借款中的擔保問題是根本不存在的。他希望唐道明站出來把這些問題都講清楚,希望管理人將這些事情查清楚,給眾債權人一個交代。“如果說不清楚,就把這1.1071億元歸還給真正的債權人,不讓他們的利益受損。”
 

金友公司所有的19畝土地上搭建了許多鐵皮房對外出租。
 
管理人正對債權人所提異議展開核查

 
金友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相關工作人員稱,已收到蔣金月以及債權人代表的債權異議材料,目前正在核查當中。但是債權人提出的異議非常多,提交的材料也非常復雜,有些異議甚至遠遠超出了管理人所能調查的范疇,需要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偵查權力的相關部門才能查清。“他們認為管理人沒有盡到相關調查的責任,我們之前也回復過,法院給我們的只是管理的權利,只能對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但是針對某個人的賬目進行調查,恐怕連法院都無法做到。”
 
該工作人員告訴華夏早報-燈塔新聞,據(jù)他了解,目前債權人的異議主要與官橋村19畝土地及金友公司內部的巨額流水有關。對此,他們之前已找股東和當事人了解情況,調查筆錄顯示有些當事人前后描述出入較大,與基本事實有矛盾之處。但債權人認為管理人私底下與股東“勾兌”的問題,是不存在的。
 
該工作人員稱,他們之前根據(jù)債權人提出的一些債權異議,在職責范圍內進行了復核,并根據(jù)調查情況作出過一些微調。但是債權人仍然認為管理人對有些債權的審核有問題,不斷地遞交異議材料過來。目前,管理人已將債權人提出的虛假債權等問題向法院作了匯報,看看法院如何解決。如果管理人和法院都解決不了的,只能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機構反映。
 
該工作人員同時表示,管理人對債權申報人是一視同仁的,凡是提交了跟金友公司相關的申報材料,管理人都應接收。而管理人只是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如果債權人認為哪些債權有問題或者不存在,應提交相關材料過來。管理人會根據(jù)調查審核的情況一一復函給異議人的。
 
7月27日,華夏早報-燈塔新聞聯(lián)系金友公司另一股東唐道明了解情況,其電話一直是呼叫轉移狀態(tài)。記者多次嘗試聯(lián)系金友公司破產(chǎn)案的承辦法官,但一直未聯(lián)系到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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