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終審法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時任香港電臺節(jié)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在制作有關元朗“7.21事件”的專輯過程中,涉嫌兩度通過運輸署網(wǎng)上系統(tǒng)查閱車牌資料時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早前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她其后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后,再提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判蔡玉玲勝訴,撤銷定罪。
本案上訴爭議為:一,根據(jù)《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guī)例》(第374E章)第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為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二,如果上述問題答案是正確,那么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diào)查?
終審庭公布判詞指出,根據(jù)對《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guī)例》(第374E章)第4(2)條的正確詮釋,隱含的意思是申請人查冊必須向運輸署署長提交某種形式的申請以取得證明書,而因為車輛登記細節(jié)可能包括個人資料,署長本身有責任管理資料并將濫用風險降至最低,才要求申請人說明申請的用途相關,故裁定就申請用途而作出的陳述屬要項。
官:無理由將真誠調(diào)查排除
判詞續(xù)指,鑒于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整體申請用途,即“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因此申請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shù)氖乱?rdquo;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沒有明確理由限制為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的事宜。加上按照免受可疑刑罰原則,和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終審庭認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diào)查──針對車輛的注冊車主與其車輛使用與某罪行有可能關聯(lián)──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shù)氖乱?rdquo;以外,裁定上訴人關于申請證明書用途的陳述不屬于虛假陳述。
判詞又指,因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輪的事宜”的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fā)證明書的數(shù)量,上訴人作為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shù)氖乱?rdquo;內(nèi)。
下級法院推斷上訴人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裁定上訴人在陳述其申請證明書用途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并非不可抗拒的推論。
判詞指雖然下級法院指申請用途屬要項的決定正確,惟上訴人就涉案車輛使用進行的新聞調(diào)查確屬“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輪的事宜”此一廣泛概括類別,故上訴人陳述既非虛假,亦非明知虛假,故終審庭一致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各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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